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或迎重大变化
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和排污许可管理或迎重大变化
生态环境部日前对《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截止至6月26日。将禁止审批部分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环评。
一些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将不予审批
记者翻阅《征求意见稿》发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和审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部分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将不予审批,其中包含以PFOS、PFOA、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等在内的多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为产品或为原辅材料的新改扩建项目。
《征求意见稿》明确,应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有关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含有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当前我国新污染物管控尚处于起步阶段,环评中全面开展新污染物评价可依托的管理和技术支撑不足,相关部门调研发现,一些涉及新污染物相关评价的重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部分环评文件存在评价因子筛选不全、现状监测和预测因子有遗漏、监测计划制定不完善等问题。
为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应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在开展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时,应提高对加强新污染物防控重要性的认识,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排放达标要求;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
新污染物管控要求将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按照《征求意见稿》,新污染物管控、自行监测等要求将载入到排污许可证上,并依证执法监管。
《征求意见稿》明确,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载明新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依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载明环境污染防治控制措施要求,明确自行监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按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管。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完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应将不予审批的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清单及时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件,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
鼓励地方试点选取重点行业典型项目,根据新污染物最新管理要求和研究进展,探索建设项目中新污染物的源强核算方法、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方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等。对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电镀、制革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质量复核,重点复核评价因子筛选、工程分析和排放达标判定等内容,推动新污染物相关环评管理要求落实。
来源:环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