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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评、土地流转、自行监测和尽职调查中四种不同情形的场地环境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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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评、土地流转、自行监测和尽职调查中四种不同情形的场地环境调查

 

 

一、环评阶段的本底调查

并非所有的建设项目在环评阶段都需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的调查,主要针对某些可能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的行业,具体见如下的技术标准。

(一)主要技术标准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二)调查目的

1、满足环评相关法规的要求,确定是否有“环境容量”,支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2、了解项目建设之前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状况。

(三)工作步骤

根据建设内容判定土壤和地下水的评价等级,判断是否需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

如果需要,根据环评土壤和地下水导则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开展采样监测。

(注:若企业近3年开展过土壤和地下水调查监测,请提供数据给环评单位,由环评单位判断是否可以引用现有数据而不开展采样监测工作)。

(四)监测布点原则

专业判断法,具体如下:

1、土壤:最少点位数量根据环评土壤导则HJ964“表6,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P7);

2、地下水:最少点位数量根据环评地下水导则HJ 610“8.3.3.3 现状监测点的布设原则”(P10)确定。

(五)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1、土壤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根据地下设施情况以及土层分布特点,每个点位垂向采集1~3个样品不等;

●  监测特征因子(本项目特有的污染物),以及《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中必测的45项(具体见附件二);

2、地下水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每口监测井至少1个样品;

监测特征因子(本项目特有的污染物),以及环评导则HJ 610规定的基本水质因子,具体见地下水导则P11(具体见附件三)。

二、在产企业土壤地下水的自行监测

(一)主要技术标准

●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尚未颁布实施)

(二)调查目的

1、满足合规和风险控制要求,结合企业土壤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及早采取防控措施;

2、了解企业当前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状况;(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必须依法每年开展,非重点企业建议对地埋式储罐和地埋式废水站等“隐蔽”重点区域每年开展)。

(三)工作步骤

1.  开展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等,识别重点设施和重点区域(例如:废水处理站,储罐区域);

2.  制定监测方案,开展采样监测分析,编制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形成数据库跟踪污染物变化趋势;

3.  若为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按要求进行材料报送和信息公开。

(四)监测布点原则(以下为当前经验做法,最终以发布的自行监测指南为准)

专业判断法。由于企业处于运营期,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或二次污染的情况下,监测点位尽可能接近疑似污染源或有明显污染的部位。具体如下:

1、土壤: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布设2~3个土壤监测点(重点设施和重点区域可适当合并)。

2、地下水:考虑地下水流向,每个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1个地下水监测井。

(五)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以下为当前经验做法,最终以发布的自行监测指南为准)

1、土壤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首次采集柱状土样,借助现场观察和筛查结果,分层送实验室分析;后续如无变动或异常情况,以表层土壤监测为主,每个点位建议至少采集1个样品。采样遗留土孔应立即封孔防止造成潜在污染物通路。

●  监测因子:以企业运营期特征因子为重点监测对象。建议补充监测GB36600-2018中必测的45项(具体见附件二)。

2、地下水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每口井至少采集1个样品,建井过程中注意做好井口周围防渗阻隔,防止造成潜在污染物通路;

●  监测因子:建议水土同项,以企业运营期特征因子为重点监测对象。

三、土地流转的场地调查(又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主要技术标准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公告2017年第72号)

●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二)调查目的

1、在土地流转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避免污染场地未经处理再次开发利用;

2、识别场地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所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和责任;

3、了解目前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状况。

(三)工作步骤

1.  开展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等,形成一阶段调查结论,一般需要进一步开展采样监测;

2.  采样监测(若有):制定监测方案,开展初步采样监测分析,编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如有超标则需判断是否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

3.  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若有):针对超标区域开展进一步详细采样监测工作,并评估场地人体健康风险是否可接受,如果风险不可接受,则需进一步开展修复工作。

(四)监测布点原则

一般采取系统布点法或专业判断法,建议深入开展一阶段调查优先选用专业判断法。监测点位要求尽可能位于疑似污染区域内部;一般要求场地内产排污活动停止,化学品和危废已清理完毕后再进场采样。基本要求如下:

1、土壤:一般情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 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 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2、地下水:是否开展地下水调查,根据场地实际情况和地方规范要求确定。一般最少布设3个点。

(五)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1、土壤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土壤:根据地下设施情况以及土层分布特点,结合现场观察和筛查结果,每个点位垂向采集2~4个样品不等,可酌情调整。

●  监测因子:以场地历史特征因子为重点监测对象,必须涵盖GB36600-2018中必测的45项(具体见附件二)。

2、地下水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每口井至少采集1个样品

●   监测因子:建议水土同项,以场地历史特征因子为重点监测对象,一般不考虑水质常规因子。

四、收并购中时的尽职调查

(一)主要技术标准

 并购方自己设定的相关标准(因为并购方对最终结果负责),一般参考美国材料和测试协会(ASTM)关于场地环境调查(ESA)相关标准,或参考国内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标准。

尽职调查可不限于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还可兼顾场地周边情况,外部潜在污染源等内容。

(二)调查目的

1、满足风险控制要求,规避收并购中的风险;

2、识别场地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所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和责任;

3、了解目前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状况,留作本底供参考;

4、确定购买/租赁该场地存在的不利EHS因素和潜在风险,为收并购/租赁交易提供决策支持。

(三)工作步骤

1. 开展一阶段调查工作,包括: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勘查等,形成结论,初步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采样监测;

2. 采样监测(若有):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制定监测方案,开展采样监测分析,编制调查报告。

(四)监测布点原则

一般根据场地特点采取专业判断法。

基于第一阶段ESA过程中的发现判断是否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布点原则基于第一阶段ESA的判断,一般需要覆盖重点区域。(主要基于可能存在的重点区域数量、经费预算和可接受重要性水平确定监测点数量)

(五)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1、土壤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土壤:根据地下设施情况以及土层分布特点,结合现场观察和筛查结果,每个点位建议垂向采集1~3个样品不等,可酌情调整。

●   监测因子:一般是监测“四大类”,暨: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和优先重金属,此外兼顾场地的特征因子。考虑到土地流转,使用权人变更的需要,建议补充监测GB36600-2018中必测的45项(具体见附件二)。

2、地下水样品数量与监测因子

●  每口井至少采集1个样品

●  监测因子:一般是监测“四大类”,暨: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和优先重金属,此外兼顾场地的特征因子。考虑到土地流转,使用权人变更的需要,建议补充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中的常规项(具体见附件三)。

附件一: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附件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45项因子及其筛选值与管控值

附件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中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因子

来源:马哥说 

作者:倪庆顺、马立强

2023年11月10日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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